提單中的“鄰近條款”對買方的風險
鄰近條款(so near thereto as she safely get)是指如果發(fā)生任何船舶延誤或者帶來額外使用費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不去指定的港口,在合理的情況下去鄰近的港口卸貨。該條款實質上是減輕了承運人在法律下必須履約去指定港口的絕對責任?,F在有很多提單都會存在鄰近條款,如著名的Congenbill.以下以案例來分析鄰近條款對買方的風險。
中國買方A公司與歐洲某國賣方B公司以CIF達成買賣協議,進口一批農產品。目的港為上海。但是B公司交貨后,承運人簽發(fā)的提單中有一條鄰近條款。承運人將貨物運抵上海港外后,因為擁堵無法進港,隨后承運人將貨物卸在了鄰近的寧波港,導致收貨人的費用大增。最后收貨人申請仲裁,要求承運人賠償增加的損失,最后仲裁庭駁回了收貨人的請求,理由就是提單中有一條鄰近條款。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鄰近條款對收貨人而言是非常危險的,會導致在目的港無法收到貨物,且無法追究承運人的責任。
對于收貨人而言,最好的避免上述風險辦法就是在合約中約定,有鄰近條款的提單為不可接受提單,這樣就可(尤其是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使得買方掌握主動,視情況而定是否接受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