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管制
在一般情況下,南非進口大多數商品不受任何限制,但有些商品進口必須經**部門的批準,或必須申領進口許可證。發(fā)證單位是南非貿易工業(yè)部的進出口管理局。要求申請領取許可證的商品主要包括消費品(如食品、服裝、紡織品、鞋和書籍)、木材、紙張、發(fā)動機、航空燃料、精煉石油產品及各類化工產品。無需領取許可證進口的商品有原材料、一般工業(yè)用品、生產汽車用原裝設備的新零件、裝配件及材料。一般工業(yè)用品、生產汽車用原裝設備的新零件、裝配件及材料。南非禁止進口使用過的商品、廢料和殘品。欲進口二手貨設備必須向南非貿工部申請領取許可證。舊服裝只能作為慈善捐贈品送給教學和其他慈善機構。此外,南非商人在與中國商人進行易貨貿易之前需首先征得南非儲備銀行的同意。
二、進口關稅
自1995年5月以來,南非海關開始實施一項8年期關稅調整計劃,試圖簡化關稅制度,推選貿易自由化和促進地方工業(yè)發(fā)展。根據該計劃,到2002年,南非紡織品和服裝進口關稅將從目前的90%逐步降低至40%,汽車進口關稅從65%降至40%,零配件進口稅從50%降至30%。南非海關進口關稅是依據產品分類與號碼協(xié)調制而確定,包括 13000個子欄目。進口商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海關估價法,按照商品出口國的離岸價格(F。B。O)計算而征收關稅。南非大多數進口商品有關稅率在 5-25%之間。對虛假申報、低估價格和使用不完善的發(fā)票,都將被南非海關視為該受處罰的行為。處罰后果由進口商承擔。
三、進口單證
向南非出*需提*下列單據給海關:商業(yè)發(fā)票、提單、保險單、裝箱單、進口商要求提供的其他單據。在貨物到港之前,應至少將32份正式商業(yè)發(fā)票的復印件寄送到收貨人手中。對于出口某些標明有可能征收反傾銷稅的貨物,還需提供原產地證書。要提供原產地證書的產品有:不銹鋼餐具、廚房用具或其他家用品及直徑不超過70毫米的水杯、未涂瓷釉的鐵或鋼(不銹鋼除外),汽車空氣過濾器、摩托車濾油器及汽車過濾器配件、無線電電話接收器及無線電廣播器材。一般而言,南非海關會通知進口商某特定產品是否需要原產地證書。值得一提的是南非儲備銀行允許南非進口商對空運到南非的貨物,在其運出但尚未清關之前取得外匯予以支付。條件是提供一份有南非空中貨運商聯合會簽署,并蓋有“FOR EXCHANGE CONTROL PURPOSES ONLY”字樣原始印章的空運提單。
四、倉儲和運輸
南非有關法律規(guī)定,除海關關長特許之外,所有貨物在到達南非后必須在 7天之內卸貨并運離碼頭。不然,海關人員可以將貨物運往海關倉庫,并按照每周2蘭特/100公斤的標準收取保管費。如貨物在 3個月內無人領取,海關有權將其公開拍賣。進口貨物在完稅之前可以存放保稅倉庫并可保存到使用、再出售和再出口之前。需征傾銷稅或特別稅的貨物不得存入保稅倉庫。
在南非海關提供內地運輸辦理設施。進口商辦理完入關手續(xù)之后,即可辦理內地運輸手續(xù),進口商品需運至內地的最終目的地,可直接在卸貨地點辦理結關手續(xù),甚至對辦理結關手續(xù)的地點,出口商可以選擇。
五、臨時進口證(ATA CARNET)
ATA CARNET是專門為簡化臨時進口物品的海關手續(xù)而設計的一種國際性海關文件,適用于所有 ATA海關協(xié)定的締約國。對于商業(yè)樣品及展示輸入的展覽、科學、專業(yè)及用于其他方面貨物,免除普通海關手續(xù)并可獲得特準進口,簡化了這些物品的進出口程序。每一個證件的有效期最長為 1年。臨時進口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1。在展覽會、交易會和其他會議情況下,用于展示或使用的物品;
2。用于演示或暫時使用的專業(yè)設備,如:新聞設備、電影攝影設備、工程設備、地理測量設備、醫(yī)用手術設備、電動設備、考古設備及娛樂設備;
3。用于展覽或演示的其他商業(yè)樣品。易腐及消耗品不適用臨時進口證。
一、坦桑尼亞海關的監(jiān)管制度
坦桑尼亞海關全稱為“坦桑尼亞稅務總局關稅與消費稅部”(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它在稅務局中與征收增值稅和收入稅以及其它稅收的部門并立。坦桑稅務總局歸坦桑尼亞財政部領導。坦桑尼亞稅務總局局長被稱為 GENERAL COMMISSIONER(委員會主任),海關的關長被稱為 COMMISSIONER(委員)。
坦桑尼亞海關內部分為口岸管理,稅務征收,稅務稽查,統(tǒng)計和計算機聯網,財務等部門。它在坦桑尼亞的所有邊境口岸都設有分支機構。其職責范圍除對進口貨物征收關稅以外還包括對進口和國內生產部門出產的特定產品征收消費稅(坦桑尼亞對于煙、酒、軟飲料、車輛燃油、彩電和小客車在購買時征收消費稅)。
海關征稅。坦桑海關對進口貨物按照已公布的稅率表征稅。出口貨物一般不設關稅。在征收關稅的同時還要同時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涉及的話)。這樣,經過海關課稅的商品,只要一經提出就可以直接進入市場銷售。通過海關上稅的增值稅發(fā)票,在將來貨物轉銷時,可以作為抵扣增值稅和評定貨物底價和計算收入稅的依據。坦桑海關依據坦桑財政部的批示對于生產設備的進口增值稅實行緩征。當設備投入生產后,再由增值稅征收部門從產品應收的增值稅中逐步扣除。
保稅區(qū)和貨物轉運。坦桑尼亞目前沒有保稅的出口加工區(qū),只有港口保稅區(qū)。其進口貨物在報關進口之前,可以存放于港口保稅區(qū)。貨物在報關前如果繼續(xù)轉運其它國家只收取保存費,不收稅收。如果報關進口后又申請再出口,海關只退增值稅稅不退關稅??者\的轉運管理辦法和海運基本一致。通過坦桑陸路轉運到其它國家的貨物,要經過坦桑海關的批準,在海關的監(jiān)督下經過事先確定的路線和運輸辦法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入境和離境。坦桑也實行保稅倉庫制度。在貨品出庫以后才上稅,并允許將庫內貨品免稅退回境外。
商檢。坦桑尼亞沒有設立自己國家的商檢機構,通常委托瑞士的國際商檢公司代為辦理進口商檢。具體實施辦法見下述內容。
二、關稅計征制度
坦桑尼亞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簽字國。鑒此,坦桑尼亞必須履行包括海關估價協(xié)議(A C V)在內的WTO協(xié)議。(A C V)須于2001年 1月1日起執(zhí)行。這一協(xié)議提供了一個新的海關估價系統(tǒng),其公正、統(tǒng)一、自然而又符合商業(yè)實際。(A C V)禁止使用隨意或虛假的海關估價。
該協(xié)議規(guī)定六種海關估價辦法。這些辦法是有等級的并且必須被按照嚴格的順序使用。
這六種辦法如下:
1、進*貨物*易價;
2、同樣貨物交易價;
3、類似貨物交易價;
4、推論價格;
5、計算價格;
6、倒推價格。
交易價格無論何時總是盡可能被使用。其它可選辦法只在辦法(1)無法適宜的條件下才采用。
在引用(A C V)的同時,對價值5000美元以下的貨物,現行的裝船前商檢(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和非裝船前檢查處理辦法(NON-PSI)從進口申報表(IMPORT DECLARATION FORM,IDF)到國內檢驗報告(INTERNALFINDING REPORT,IFR)都將繼續(xù)保留。這樣做是為了覆蓋進口到坦桑尼亞的商品全部范圍。
進口者將到指定的商業(yè)銀行交納 IDF(進口申報表)和相當于進口商品 FOB 價格 1.2%的IDF費(進口申報費)。進口者將被開給一個臨時的分類和估價報告(PCVR)。由COTECNA 估價的(PCVR)將說明被檢貨物的特征、分類和價值,它還將包括一個簽字盒,允許進口者對COTECHA 所做的估價表示同意或持反對意見。
如果進口者同意被估定的價格,他將被開給一個最終的分類和估價報告(FCVR)和單程進入單據(S B E)。在進口者對海關表示反對COTECNA 的估價案例中,他們將被給予“在抗議情況下”對他們的貨物清關的權利。進口者將簽署并投遞(S B E)到申報信箱,聲明他們對COTECNA的估價表示反對,在指定銀行海關帳號的預付科目中存入與按COTECNA 的估價所計算出的稅費數額相應的款項,并把帶有自己估價意見的(S B E)草稿和原來COTECNA 所做(S B E)及(FCVR)一起投遞。
在進口者的(S B E)中,只有價格能夠改動。貨物說明、海關編碼、海關處理編碼都不允許改動。這里強調,當進口者作出他們自己的(S B E)的時候,必須準確遵循原COTECNA 所作的(S B E)中所列項目順序和描述。
在所有情況下,進口者按照 CONTECNA 估定的稅費金額,全額存入指定銀行海關帳戶的預付科目中。這表示準備支付給海關。如何進口者勝訴,海關將退還適當的存款。如果海關駁回申訴,現存的清關過程繼續(xù)保留,余款不退。在實行海關估價協(xié)議(A C V)之后,現存清關過程繼續(xù)保留,數據進入海關自動數據處理系統(tǒng),貨物檢驗,海關放行。
進口者必須出據“書面報關事實”并附加海關入關單和商業(yè)票據給海關。這一文件將使海關對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商業(yè)交易有充分的了解。
進口者必須理解海關將保留對商品估價的最終決定權。
三、坦桑尼亞海關的報關和清關過程
坦桑尼亞委托瑞士COTECNA INSPECTION 商檢公司作為坦桑海關指定的商檢公司。凡中國貨物向坦桑出口,要在出口報關的同時,取得COTECNA的商檢證明(該公司在中國與中國商檢部門有合作關系)。坦桑尼亞海關依照COTECNA 的商檢作為海關征稅的依據。
坦桑尼亞海關在2000年底公布了該國海關進口貨物的估價辦法,至今仍然適用。
在坦桑,幾乎所有從事貿易的公司都可以申請進出口經營執(zhí)照,但他們只能夠通過清關公司才可以進行進出口貨物的報關。一般代理報關費用為貨物總值的 0.5%。貿易公司需要將海關指定的單據,包括提單、商業(yè)出口發(fā)票、裝箱單、商檢證明等交給自己指定的清關公司,由清關公司報海關審核并代交一切稅費,代理提貨。
坦桑對進口貨物通常征收增值稅(20%)和關稅(從5%到30%不等),對少數特定商品還征收數量不等的消費稅。例如對高檔轎車和彩色電視征30%的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卷煙、酒類等按每一數量單位征收一定金額的消費稅。坦桑尼亞對進口農具和農機、計算機、抗瘧疾和愛滋病藥品免關稅和增值稅。
坦桑尼亞對出口的礦產品、木材等資源性產品沒有出口退稅政策。相反,在申請出口批準時還要向管理部門交納相當于貨物10%金額的手續(xù)費。
基本海運港口為:達拉斯薩拉姆(Dar Es Salaam),湯加(Tanga),適用船公司為南非航運
1、蘇丹進口所有商品原則上都必須有進口許可證。我出口商須提交形式發(fā)票3份,以便蘇丹進口商辦理進口許可證。形式發(fā)票不需公證。
2、蘇丹規(guī)定,所有商品需直接從原產地進口。
3、我方人員赴蘇丹須特別注意:蘇丹禁止入境商人攜帶空白公司信箋入關。也禁止用空白形式發(fā)票搞進口貿易。
4、商業(yè)發(fā)票3份。計征關稅需提交用英語或阿拉伯語填制的發(fā)票,發(fā)票除填寫通常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傭金(如有的話)、進口許可證的號碼和失效期以及原產地等。發(fā)票末尾需由出口商簽署以下聲明:“我在此證實,我對發(fā)票中的細節(jié)進行了符合事實的填寫?!保↖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particulars in this invoice are tru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埃┌l(fā)票無需公證。
5、免原產地證明書。
6、出口藥物應在蘇丹注冊。
7、禁止將應上稅的樣品作”貨樣“或”郵包“發(fā)運。
尼日利亞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進口程序和手續(xù)最為繁雜的國家之一。由于我國內許多廠商不太了解尼的有關進口手續(xù),常常造成商檢、運輸、清關時間過長,延誤交貨期,費用加大,蒙受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為使我國內企業(yè)了解尼有關進口程序、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和費用,擴大對尼出口,下面簡要介紹有關尼現行進口程序和手續(xù)。
進口手續(xù)及注意事項
1。首先,所有擬進口貨物到尼的進口商必須通過在尼的任何一家銀行申請?zhí)钪啤癕”表格,無論其交易金額大小或有無實際支付發(fā)生;
2。進口貨物上須注明產品名稱、產地、規(guī)格、制造日期、批號或貨號以及生產標準(如:BS、DIN、ISO、IEC、NIS等);
3。如果是食品飲料類產品、藥品、化學品,包裝上還應注有效期或貨架壽命及其成分。在裝船前檢驗時,其貨架壽命不得過半;
4。家用電器(如日光燈、燈泡、電熨斗、電水壺等)須有安全使用性能說明,電源線要注有額定功率;
5。電子產品和設備等產品的包裝上應有文字注意事項和操作說明,不可僅有圖標說明;同時還需有安全說明和標記。還需附有質量保證書和6個月以上的保修期;
6。微機及其硬軟件必須符合2000年標準;
7。植物產品和原料,無論是用于種植,消費,還是工業(yè)生產,必須附有出口國的衛(wèi)生檢疫證書,證明該產品業(yè)已檢驗、無病蟲害、符合國際有關公約;8。所有工業(yè)產品包括其另配件需有商標牌名和制造商名,并要經尼日利亞標準局依法檢驗;
9。所提供的數據如與實際不符或有意弄虛作假,會延誤清關交貨期或沒收貨物;此外,進口貨物上除其他語言外,必須有英文標記和說明,否則予以沒收;
10。收貨人及其地址不詳或過期產品,將被沒收銷毀;
11。所有進口貨物必須附有以下單據及文件:最終發(fā)票和價值產地證書,該發(fā)票和證書上除了包括原形式發(fā)票上的內容外,還必須包含“M”表號碼、貨物規(guī)格品名等以及具體抵達港、船名、裝運證明及日期、產地、出口國等有關內容;裝箱單、提單、承運人證明、保險單;制造商提供的生產標準證明。
“M”表的申填和裝船前的商檢
1。尼日利亞規(guī)定,自1999年9月1日起,除個人物品、二手汽車、易腐品、遺體、疫苗、酵母、報刊雜志等物品外,對所有進口貨物在出口地實施法定裝船前檢驗。二手汽車和易腐品雖免驗,但仍須填制“M”表;
2。進口商可在任何一家授權的商業(yè)銀行申填“M”表。該授權行負責將填制好的“M”表轉交給指定的駐尼商檢代理處;
3。所有移交給商檢公司的“M”表和其他跟單上視是否需經銀行匯付外匯須分別注明“VALID FOR FOREX”(可申請外匯)或“NOT VALID FOR FOREX”(不可申請外匯)的字樣;
4。“M”表和形式發(fā)票上應有所進口貨物的說明及其規(guī)格等內容;
5?!癕”表一式6份,其中3分交給實施裝船前檢驗的商檢代理,進口商開戶行、尼日利亞海關和尼國家海運局各1份;
6?!癕”表可直接向海外商檢代理、尼駐外使領館、國內銀行、尼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等部門索??;
7。在國外填制的“M”表(不可申請外匯)應通過指定的海外商檢代理行轉遞給在尼的授權或進口商的開戶銀行;
8。除規(guī)定免驗的商品和財政部要求免驗的商品外,其余所有進口物品一律須有商檢報告。
出口商的義務
1。貨物出口商(即:與尼商有進出口合同關系的)應負責聯系駐在國授權的商檢代理公司,對貨物實施商檢。至少要在要求商檢日期的3天前(工作日)通知商檢代理公司;
2。出口商應為商檢提供必要的安排和協(xié)助,費用自負。如果商檢公司到場,貨沒備好或檢驗不合格,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出口商負擔;
3。出口商應向商檢代理提供裝箱單、最終發(fā)票極其他所需文件單據。
進口商的義務
1。商檢完畢后,進口商應通知出口商在72小時內向商檢代理提交最終商業(yè)發(fā)票,以便出具商檢報告;
2。進口商不可過量申報貨物,否則將會受到懲處。
關稅繳納與清關
1。進口商的開戶行或受理其“M”表的銀行應按商檢報告上的金額負責向其委托人出具銀行匯票或支票,再由該進口商向指定授權銀行交付;
2。所有進口貨物必須隨有標明商檢證書號碼的最終發(fā)票、裝箱單、相關運輸文件以及制造廠商出具的出廠檢驗分析報告;3。提單和貨物清單上都需注明商檢證書號碼;4。有關商檢公司應在出口商提供的發(fā)票上加注防偽標記。發(fā)票上除注有商檢證號外還應有貨物價值,證明該批貨物已進行過商檢;5。經周邊國家進口的貨物同樣須商檢;6。進口商繳納進口綜合服務管理費,金額為 FOB 價格的1%;進口貨物的價值應按商檢時尼中央銀行對外公布的平均兌換率估算;7。進口貨物的關稅也同樣是按照出具商檢證時尼中央銀行的匯率平均值記征;8。如果海關與駐外商檢公司的關稅估價不一致,海關應簽發(fā)“C101”表通知商檢公司;9。關稅和綜合管理費的征收金額應完全按商檢證書上的價值計征。如發(fā)現商檢證書上的計價不準或有誤,先按商檢的估價繳稅清關,但須授權銀行出具保函。海關在征得財政部的同意后可估出差額部分,隨后收取差額部分;10。進口商向授權行繳納關稅并取得該銀行出具的收款收據后,方可清關提貨;11。交納關稅的支票必須交到授權銀行,交納的收據上需注明報關單號碼;12。所有授權銀行在港口內設有分支機構,以便收繳關稅;13。進口商如能完全符合上述規(guī)定和程序,海關應在48小時內放行貨物。
貨物到岸復驗
1。貨運代理商應在貨船抵達目的港之前向尼海關、目的港商檢代理,必要時還要向有關專業(yè)技術部門,提交所有貨物清單;
2。到岸復驗是由尼海關與口岸有關檢驗代理行共同執(zhí)行。復驗時,該貨物進口商或其代理應到達現場。復驗完畢后,其檢驗結果應由到場實施檢驗的有關機構共同簽字,交由海關實施放行;
3。如果是涉及到貨物標準或是食品、藥品、動植物等貨物,還需標準局、食品藥品檢驗管理局、動植物檢驗檢疫局到現場參與檢驗;
4。所有進口貨物目的港復驗時,除有關檢驗機構視具體情況參與外,必須有海關在場;
5。檢驗結果有爭議時,應按以下程序解決:屬貨物價值的,由海關負責重新估價解決;涉及關稅方面的,由關稅稅則技術委員會解決。
還有眾多非洲口岸將在往后日子整理,希望給各位開展非洲貿易有所幫助,不要談非色變
1、加納多數進口商品需特定的進口許可證。只有少數一些商品可在”公開一般許可證“范圍內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許可證失效后發(fā)運的貨物會當作非法進口的貨物處理,同樣,在許可證開具前裝運貨物也會受到處罰。
2、海關發(fā)票3份。所有按價值征稅或主要按價值征稅的商品,計征關稅時需提交用英語填寫的海關發(fā)票。海關發(fā)票需詳細填寫,內容包括:載運定額、運費、貨包的嘜頭、號碼、數量和種類、尺碼和重量、保險細節(jié)、進口許可證號碼。如運費、保險費及其他費用由加納進口商支付,則不需在海關發(fā)票上填寫有關數額。填寫回扣時,應注明回扣的形式。海關發(fā)票無需公證。
3、商業(yè)發(fā)票份數視進口商要求而定。不需公證。但商業(yè)發(fā)票內容需包括海關發(fā)票上所有要求填寫的內容。如商品以到岸價(CIF)價出售,則需注明離岸價(FOB)價和到岸價(CIF)單項費用。對棉毛混紡織品及人造絲混紡織品,需在發(fā)票上注明各種纖維的百分比。如出口商是中間商,則應另外提供1份”廠商、生產者、最后加工者或貨物持有人“的發(fā)票。如出口中間商即貨物持有人,而且海關發(fā)票、商業(yè)發(fā)票上都注明了”貨物持有人發(fā)票“,則上述發(fā)票可免。在此情況下,出口商最好在海關發(fā)票、商業(yè)發(fā)票上各附1份如下聲明:”我/我們確認本發(fā)票所提及貨物為現貨?!皞髡婧炞植挥杞邮堋?br />
4、免原產地證明書。個別情況例外。
5、出口貨物需提供檢驗證書(Clean Report of Findings)。加納銀行規(guī)定,自1972年5月9日起,所有貨物發(fā)運前都需經質量、數量和價格檢驗。價值在FOB價5000美元以下的貨物和個人、家庭用貨物以及加納很可行隨時決定的其他貨物除外。加納憑檢驗證書付款。
證書需在發(fā)貨前及時申請。質量、數量檢查原則上在制造商的工廠進行。
6、只有由海關檢查員認可的、無商業(yè)價值的樣品可免稅。通常僅認可已沒有任何價值的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