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zhàn)國時期的李悝提出了“識人五法”。即:
第一,居視其所親??匆粋€人平常都與誰在一起:如與賢人親,則可重用,若與小人為伍,就要當心;
第二,富視其所與。看一個人如何支配自己的財富:如只滿足自己的私欲,貪圖享樂,則不能重用,如接濟窮人,或培植有為之士,則可重用;
第三,達視其所舉。一個人處于顯赫之時,就要看他如何選拔部屬:若任人為賢,則是良士真人,反之,則不可重用;
第四,窘其所不為。當一個人處于困境時,就要看其操守如何;若不做茍且之事,不出賣良心,則可重用,反之,則不可用;
第五,貧視其所不取。人在貧困潦倒之際也不取不義之財,則可重用,反之,不可重用。